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商标侵权10大典型案例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8-09-12
A05版销售假冒涂料数额巨大,被移交公安机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近似商品,抗拒执法……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春市工商局于25日公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10大典型案例...

A05版

销售假冒涂料数额巨大,被移交公安机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近似商品,抗拒执法……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春市工商局于25日公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10大典型案例。去年,长春市工商局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17件,案值111.2万元。长春市工商局提醒经营者,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销售假冒产品,自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此“老黄金”非彼“黄金”当事人陈某在深圳一首饰行制作了标有“中国老黄金”标识的商品标牌,加挂在其购进的黄金首饰上在店中销售。当事人所使用的“中国老黄金”标识与“中国黄金”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黄金项链53条,罚款10万元。

假冒“OPPO”商品侵权案周某在通信商场销售标有“OPPO”商标的数据线和耳机,经OPPO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商品,违法经营额2000元。其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00元。

假冒大众配件鱼目混珠长春和众振兴贸易公司从推销商手中多次购进标有大众商标的汽车配件,共14个品种2248个,经营额25513元。经大众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汽车配件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汽车配件2137个,罚款5万元。

侵犯注册商标“巴卢玛”李某自2015年6月开始,加工生产了500箱标有“李某巴卢玛”标识的砂浆防水剂,在宽城区九江路对外销售,经营额12500元。李某使用的“李某巴卢玛”标识与“巴卢玛”注册商标近似,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宽城工商分局依法责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防水剂203箱,罚款5万元。

展销会购进假冒一汽配件销售 张某在沈阳汽车配件展销会上,购进标有一汽集团一汽图形注册商标的轿车前大灯56个,在汽贸城销售,经营额1120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轿车前大灯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前大灯8个,罚款5.2万元。

购进4000多双假冒运动鞋销售 修某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市场上购进标有“ASICS CORPORATION”和“PUMA”商标的运动鞋3090双和1120双。在大马路鞋城其经营的柜台对外销售,经营额138930元。经“ASICS CORPORATION”和“PUMA”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运动鞋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修某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依法责令修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运动鞋3326双,罚款10万元。

冒充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孙某在绿园区开办一家饭店,在其牌匾、湿巾和筷子外包装上标注“人头像”商标,在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在“人头像”商标的右上角擅自使用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39000元。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依法责令孙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销售假冒涂料数额巨大杨某在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从事油漆涂料生产加工活动,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加工的涂料包装上擅自使用“立邦”、“华润”、“三棵树”、“多乐士”等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达82000元。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杨某的违法经营额已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工商部门将该案移交长春市公安局,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侵犯“樱花SAKURA”驰名商标 胡某从他人处购进标有“樱花”标识的坐便器13个进行销售,经营额7400元。胡某销售的坐便器上标注的“樱花”标识与驰名商标“樱花SAKURA”构成近似,侵犯了“樱花SAKURA”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依法责令胡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坐便器6个,罚款3万元。

假冒进口名牌服装被查黄某从北京聚龙外贸服装城购进标有进口名牌“BURBERRY”、“ZEGNA”、“DIOR”商标的衬衫、裤子、棉服等服装,共计514件,经营金额41640元。经“BURBERRY”、 “ZEGNA”、“DIOR”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服装495件,罚款10万元。